安寧緩和有註記,臨終更尊嚴

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

建檔時間:2011/01/10 17:59:18
更新日期:2011/01/10 17:59:28 
 

為落實安寧緩和醫療之實施,讓終點更有尊嚴,立法院本次院會三讀通過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重點如下:

(一)新增賦予於健保卡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,其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之法源依據,並規定意願書應以掃瞄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,且為能確實尊重並履行病人撤回之意願,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以書面撤回意願時,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。

(二)新增家屬得事後終止或撤除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機制:最近親屬未能及時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,簽署同意書,原施予末期病人之心肺復甦術,得經配偶、成人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致共同簽署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,並經醫院「醫學倫理委員會」審查通過後,停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。但這一切都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。

統計至99年12月止,計有5萬1千9百54位民眾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,並已註記於健保卡上,此次修法除賦予健保卡註記之法律效力外,也可讓醫護人員及時了解病人意願,以避免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與利益之急救等遺憾事件。同時為加強醫護人員及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之認知,本署將於今年製作相關文宣品及持續辦理醫護人員教育訓練,以建立正確之觀念,獲得雙贏之醫療照護。

另健保局於89年開始辦理給付安寧住院和居家服務試辦計畫,針對癌症病患施行安寧緩和醫療照護模式,已臻成熟,且該類別之安寧居家療護已自98年9月1日起導入健保支付標準,同時為擴大照護對象,並將8類非癌症之重症末期病人予以納入。截至目前為止,已有37家醫院提供安寧住院、64家提供安寧居家服務,每年約服務7000多名末期病人,推估其利用率約15%。再者,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自94年起開始,補助醫院辦理癌症病人「安寧共同照護計畫」,藉由成立安寧共同照護團隊,促進各科醫療團隊與安寧療護團隊間之合作,由安寧照護團隊主動至各科提供癌末病人安寧服務,以使病人在不必離開原醫療團隊的情況下,獲得安寧服務。截至目前已有65家醫院承接此計畫,成立安寧共同照護團隊,每年約服務13,000名癌末病人,如再加上安寧住院與安寧居家服務,已使癌症病人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之利用率提高至38%。

上文見行政院衛生署網站:

http://www.doh.gov.tw/CHT2006/DM/DM2_p01.aspx?class_no=25&level_no=1&doc_no=78755

 

意識不清由親屬簽同意書 健保卡註記具效力

2011年 01月11日 蘋果日報

【蘇聖怡、高麗玲╱台北報導】立法院昨三讀通過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修正案,意識不清的末期患,可由最近親屬提出拔管等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,不再延長病人痛苦,也解除家屬負擔。此外,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註記,可視為正本,同樣具法律效力。病患家屬認為修法可讓病患走得更有尊嚴,醫界普遍肯定這是進步的修法,但咸認為在施行細則出來前,很難執行。

心肺復甦術是指對病患施予氣管內插管、體外心臟按摩、急救藥物注射、心臟電擊、心臟人工調頻、人工呼吸等救治行為。依現行法,醫師確診為末期病患,意識清醒當事人可預簽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;若病患意識不清,家屬可代為同意,但一經醫師使用插管等維生系統後,就無法中斷,這樣的急救行為,很可能延長病人痛苦。修法後,未簽同意書的意識不清末期病患,可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、成人子女、成人孫子女、父母等一致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,並經該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就能終止。

醫界憂難執行

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說,此法已九年沒修,大家是先咬緊牙關、有「先過再說」的共識,但修正案「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」,因為難執行,如要家屬一致同意,「萬一有家屬在國外,是否要用傳真、寄存證信函才算數?」而且目前醫學倫理委員會每月開一次會,若要經委員會同意,「裝葉克膜的病人不是要放到長蛆嗎?」他認為三讀通過只是先營造討論風氣,到時要再開公聽會訂出施行細則,才有辦法執行。

由誰拔管未定

林口長庚醫院急重症神經外科主任吳杰才指出,維生系統醫療技術進步很多,有些病人急救後,只靠機器維持某一種功能如心跳,但其他器官功能都沒跟上,通過修正案是「往前走一步」,但還是很難執行,例如屆時是要由醫師或家屬拔管還要再討論。

安寧照顧基金會執行長張嘉芳也說,通過修正案是一個進步,但民眾現在就可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,無須日後待家屬決定是否撤除呼吸器。曾照顧長年臥病在床父親的林鑫龍說,父親過世前一年意識已不清楚,只是靠維生器活命,「修法可以讓病患走得更有尊嚴。」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認為,在社會成熟下,訂出大家可接受的修正案,讓本來無法救也不能撤除呼吸器者的家屬,有機會選擇是否要幫其撤除維生系統。

此外,目前僅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具法律效力,當事人若未隨身攜帶,或病危時無法出示,醫師為救人,第一時間施予心肺復甦術,往往與病人意願不符。因此,修法新增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視為正本,具法律效令。但若註記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,仍以當場明示的意願為主。

3萬人已註記

國民黨立委侯彩鳳說,未修法前,常發生家屬飲恨、病人不得善終、國庫無為浪費的遺憾,修正通過後,可維護病人善終尊嚴也讓家人鬆口氣;且健保IC卡中的安寧醫療註記可視為正本,讓目前完成註記的三萬多名民眾馬上可適用。

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修正案重點

健保卡註記安寧緩和意願,效力視同意願書正本。

若已施行心肺復甦術(包含氣管插管、體外心臟按摩、心臟電擊、急救藥物注射、人工呼吸等),意識昏迷又未預立意願書者,由配偶、成人子女、成人孫子女、父母一致同意,並經該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方可「終止生命」(此處應為「終止或撤除」)。

★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、倫理、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,其中倫理、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不得少於1/3。

註:

★不施行心肺復甦術,必須經由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。

有意者須簽署意願書;未成年人簽署時,需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
索取拒絕(此處應為「不施行」)心肺復甦術意願書,可洽詢台灣安寧照顧協會(02)2808-1585 或上網http://www.tho.org.tw/xms/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報你知:「加工安樂死」與「安寧自然死」

衛生署雙和醫院副院長、放射腫瘤科醫師賴允亮解釋,安樂死是不應該死,但用特殊人工方法來縮短生命,像是在病人心臟注射毒藥以結束生命;安寧緩和醫療則是一種自然死,也就是經過醫師嚴格判斷,對本來就要死亡的病人,不用人工方法來延長瀕死期,如移除呼吸器以減少其痛苦。 

http://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33102174/IssueID/201101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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